尿毒症性脑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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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胎盘早剥,待产妈妈一定要重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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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盘早剥,指的是妊娠20周后或分娩期,正常位置的胎盘在胎儿娩出前,部分或全部从子宫壁剥离的情况,是妊娠晚期的严重并发症。该病起病急,发展快,若处理不及时,可能会危及母儿生命。因此要做好定期产检,积极治疗容易导致胎盘早剥的原发病,一旦出现腹痛、阴道流血或胎动异常,第一时间就诊。

案例简介

CASEPROFILE

陈女士于年9月6日下午17:30分许先就医院,后于当日18:00时因“停,经38周+5天,阴道流液伴阴道流血20+分钟”转诊至某妇幼保健院住院治疗。入院后,诊断为“1.胎儿窘迫;2.胎膜早破;3.继发性羊水过少;4.G2P0孕38+5周LOA”。当天18:45分,在气管插管全麻下,该妇幼保健院为陈女士实施剖宫产手术,18:56分顺利娩出一名男婴。术后诊断“1.胎儿窘迫;2.阴道流血原因:胎盘早剥II级;3.G2P1孕38+5周难产LOA;4.胎膜早破;5.继发性羊水过少;6.新生儿重度窒息;7.胎盘粘连;8左侧卵巢冠囊肿”。随后新生儿因出生无呼吸两分钟,送往该院新生儿科观察,并被诊断为新生儿“中度休克、重度窒息、缺氧性血性脑病、新生儿肺炎等,最终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4:25死亡。

事后,陈女士查阅病历,认为该妇幼保健院在诊治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该院采用气管插管全麻为自己实施剖腹产手术,违反有关麻醉用药的规定,增加婴儿出生后呼吸抑制的危险因素,且在《麻醉知情同意书》中未向自己及家人告知风险;在麻醉选择、手术风险、婴儿尸检等问题上院方都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侵害了自己的知情选择权。

综上,陈女士认为该妇幼保健院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且与婴儿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而提起诉讼。

司法裁判

JUDICIALDECISION

本案医院就诊,医院注意到产妇可能存在”前置胎盘或胎盘早剥“的情况,根据自身医疗条件及时建议转诊,并认真履行了“首诊负责制”的各项接诊要求,因此原被告双方均不要求其承担责任。

在一审的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与婴儿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参与程度进行鉴定。但由于孩子死亡后未做尸检,无法对其自身可能存在的先天疾病与诊疗过错进行综合分析,无法确定各项因素与孩子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最终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报告,认定该妇幼保健院存在“对病情认识不到位,治疗方案不全面、不及时;与患者沟通不到位,未告知尸检,病历书写不完善”等过错,且这些过错与陈女士之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酌定该院承担60%的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后,医方认为本案中产妇存在胎盘早剥,而已故婴儿存在特殊疾病且病情发展快,医方已尽到全部诊疗注意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提起上诉。

二审中法院再次对双方争议焦点——责任比例划分,进行了认定,认为院方应承担“不履行尸检告知义务,不作为”而导致无法通过司法鉴定认定各方过错参与度的不利后果,最终维持原判:医方赔偿原告方.31元。

小律释法

XIAOLVINTERPRETATION

本案主要涉及到三个核心法律问题:

1、责任主体的认定

本案中涉及两个医疗主体,医院是否按照医疗核心制度和各项法律法规认真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无论是医方、患方、法院都对此一目了然。因此,作为医护人员应当时刻谨记岗位职责,诊疗要求,既是对患者的负责,也是对自我的保护,是对双方法律风险的排除。而作为患者,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应当明确责任主体,理清法律因果关系,才能取得较好的诉讼效果。

2、责任比例的认定

一般情况下,医方过错责任及原因力大小的认定是根据司法鉴定报告认定,但本案中无法认定的原因是医方的不作为,因此医方应承担不利后果。同理,如果是应患者不能尽到举证责任,同样面临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在诉讼前需要做好充分的证据准备。

3、法律的适用

本案中医方曾提出适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但法院最终裁决是依据“事件发生时”的生效法律,而不是诉讼进行时新生效的法律法规。因此我们在对案件结果进行分析预判时,法律的选择与适用应当咨询专业人士。

小贴士

TIPS

待产妈妈预防胎盘早剥应注意以下几点:1、定期产检;2、孕期控制好血压和血糖;3、避免拥挤、摔倒;4、孕晚期避免长时间保持仰卧位;5、腹痛、阴道流血或胎动异常要及时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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