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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补偿
普通门诊补偿
仅限于县内乡镇卫生院和经县卫生行*主管部门批准的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费用补偿30%、一般诊疗费补偿75%,乡镇卫生院每人每天补偿不超过30元,村卫生服务站每人每天补偿不超过15元。每人每年累计补偿不超过元。
门诊特殊病种补偿
门诊特殊病种首先由参合患者凭县级以上医院办理门诊特殊病种申请,经认定后报县合管办审批备案。县具体补偿如下:
①各种肿瘤患者的化疗、放疗、伽玛刀;器官组织移植术后使用抗排斥药物等2种门诊特殊病种参照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予以报销。
②尿*症患者需要行透析治疗的,透析费用县内按70%予以补偿,由定点机构直接减免;县外按60%予以补偿。
③中*性脑病与急性脑血管疾病及脑瘫患儿需短期高压氧疗的;糖尿病患者使用的胰岛素费用;老慢支合并肺心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精神疾病;强直性脊柱炎;脑卒中后遗症;慢性肝炎含肝硬化失代偿期;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病等10种门诊特殊病种,按可报费用的40%予以补偿,每人每年补偿不超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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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补偿标准
1.本县乡镇卫生院和中山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次补偿起付线为元,元以上部分补偿85%。
2.本县县级及县内其他(非乡镇卫生院)定点医疗机构:每次补偿起付线为元,元以上部分补偿70%。
3.本市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次住院补偿起付线均为元,可报费用(按次)分段累进补偿(年度不累进),补偿比例:-元部分补偿50%;元-00元部分补偿60%;00元以上部分补偿70%。未办理转诊手续的,其补偿比例在上述比例的基础上下降20个百分点。
4.本省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参合人员经县合管办转诊在本省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每次住院补偿起付线均为元,可报费用(按次)分段累进补偿(年度不累进),补偿比例:-元部分补偿45%;元-00元部分补偿55%;00元以上部分补偿65%。未办理转诊手续的,住院费用按可补偿部分减去起付线元后,按30%比例补偿。
5.其他非营性医疗机构:每次住院补偿起付线均为元,住院费用按可补偿部分减去起付线元后,按30%比例补偿。
6.县外医院和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费用不予补偿。
7.符合国家法定传染病范围病种(不包括甲、乙类传染病中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淋病、梅*和丙类传染病)医院、医院传染病科住院的,精神病医院住院的,按照收治原则,实行全市“一卡通”,每次住院起付线为元,按可报费用的60%予以补偿。
8.国家规定的大额医用材料按50%折价后记入可报费用补偿,单项折价后不超过元。
9.省市规定的20种重大疾病按省市文件标准执行。
三、参合人员个人年度住院和门诊累计补偿封顶线为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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