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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贫济困大屯公司职工互助保障基金使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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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屯公司职工互助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年修订版)

为进一步做好职工扶贫济困工作,公司结合目前矿区职工的实际需求,在对接上海工会会员专享保障的基础上,对原《大屯公司职工互助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互助保障金”)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职工互助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办法,扩大了救助范围,提高了救助标准,有利于进一步实现精准帮扶,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心关爱。

一、设立原则

(一)自愿参加的原则;

(二)互助互济的原则;

(三)量力而行的原则。

二、基金构成

按照行*支持、工会经费划拨、职工个人捐款等方式募集互助保障金。

1.公司行*福利费划拨按据实列支原则,支付每笔互助保障金审批金额的40%,每季度或半年实报实销,将报销款项充入基金账户。

2.工会经费划拨按据实列支原则,支付每笔互助保障金审批金额的30%。

3.职工个人捐款40元。职工包括在岗、内退、离岗休息、经过人力资源部门鉴定的长病假、脱产上学(不含停薪留职)人员。

三、捐款周期和享受期限

一般情况下,两个自然年度为一个使用周期。本轮基金使用周期为年1月1日至年12月31日。

1.职工个人捐款部分由基层工会统一收缴汇总后,上交公司工会财务部,募集职工名册上报公司工会生活保障部。每次募集时间以公司工会通知为准。

2.一个使用周期过后,当基金余额大于万,能保证使用周期的连续性时,则不需要进行新一轮职工募集。当基金余额小于万时,启动新一轮募集。

3.新入企职工,由所在单位工会通知到职工本人,职工本人可在入企2个月内自愿补交当前使用周期的互助保障金,享受期限自缴纳之日至当前周期结束。

四、帮扶范围和标准

凡是参加捐款、符合帮扶条件的,均可享受帮扶和救助(未参加捐款的职工不享受互助保障金帮扶和救助)。

(一)重大疾病救助(以下简称“大病救助”)对象和标准

职工患有:(1)恶性肿瘤;(2)急性心肌梗塞;(3)脑中风后遗症;(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5)冠状动脉搭桥术;(6)终末期肾病;(7)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8)良性脑肿瘤;(9)心脏瓣膜手术;(10)严重Ⅲ度烧伤;(1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12)主动脉手术;(13)双耳失聪;(14)双目失明;(15)因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HIV)感染;(16)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HIV)感染;(17)严重帕金森病;(18)严重运动神经元病;(19)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20)全身性硬皮病;(21)心脏瓣膜介入手术;(22)严重阿尔茨海默病等22类大病(具体释义见附件1),首次确诊并经住院治疗的,可以申请互助保障金,救助标准为1万元。

申请并领取上海工会会员重大疾病专享保障金的职工不再重复享受公司互助保障金大病救助,享受一次性疾病慰问金元。

在以往周期享受过大病救助的职工,在当前周期因病情复发或其他原因,又产生了高额的治疗费用,医院门诊(附病历)和住院发票自费部分累计在1万元以上的,可以享受互助保障金补助元(注:医院门诊和住院发票仅申请享受旧病复发补助,药店发票除外)。

(二)普通疾病救助对象和标准

职工本人患病并经住院治疗,病种不在22类大病范围,但发生了高额的医疗费用,住院发票自费部分在元以上,可以申请互助保障金。救助标准:自费部分在0.5~1万元的补助0元;1~2万元的补助元;2~3万元的补助元;3~4万元的补助元;4~5万元的补助元;5万元以上的补助元。补助最高额度为元。

职工住院发票转院部分可累计,半年内同一病种可累计,其他情况发票自费部分不予累计。

(三)女职工特殊疾病救助对象和标准

1.患乳腺癌、卵巢癌、子宫内膜癌、宫颈癌等妇科四大癌症之一的女职工,可以申请互助保障金大病救助,并享受女职工妇科癌症一次性救助金元,不再享受疾病慰问金补助。

2.患有子宫肌瘤、卵巢囊肿、内膜息肉、妇科癌前病变等疾病,并经住院治疗的,可以申请女职工特殊疾病或普通疾病救助(就高申请),女职工特殊疾病救助标准为0元。

(四)困难救助对象和标准

1.工亡职工家庭救助、困难职工家庭定期救助,依据公司《关于印发公司职工生活困难救助管理规定的通知》(屯能司〔〕号)文件执行。

2.与职工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患病并经住院治疗,发生了高额医疗费用,住院发票自费部分(不累计)在1万元以上,对家庭正常生活造成了困难,可以申请互助保障金。救助标准:职工配偶、子女患病的,一次性给予元;职工父母患病的,一次性给予0元。职工家庭成员中多方在公司工作的,只能由一方提出申请。

3.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可以申请互助保障金,救助标准为0~元,具体救助金额由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4.因工、因病或意外死亡的职工,其家庭可以一次性享受到元职工死亡安抚金。

5.因病或意外导致失独的职工家庭,可以一次性享受到元安抚金。

(五)职工子女助学对象和标准

1.阳光助学。符合以下条件当年度新录取全日制大专及本科院校的困难家庭职工子女,可以申请互助保障金。以下所列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根据当年度所在地方*府发布数据进行调整。

(1)特殊困难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府规定的两倍最低生活保障线元标准的(个人工资收入按应发工资计算),一次性资助元。

(2)一般困难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当地*府规定的三倍最低生活保障线元标准的(个人工资收入按应发工资计算)一次性资助0元。

(3)因职工本人或配偶患大病(病种同22类重大疾病)、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家庭困难的职工子女,一次性资助0元。

2.爱心助学。正常就读小学、初中、高中的职工子女,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互助保障金。

(1)因职工本人或配偶患大病(病种同22类重大疾病)、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家庭困难的职工子女,一次性资助0元,就读高中阶段的,每学年资助0元。

(2)因家庭变故,成为孤儿的职工子女,每学年资助0元;就读高中阶段的,每学年资助元。

五、申请办理程序

凡符合互助保障金帮扶条件的职工,由职工本人或家属提出书面申请,由基层工会经办人详细填写《大屯公司职工互助保障金申请审批表》(附件2),按照申请类别提供对应材料,经职工所在车间(区队、科室)分会、单位医保统筹部门、单位工会共同签署意见后,上报公司工会审批。

(一)申请办理大病救助、疾病慰问金、旧病复发补助(大病)、女职工特殊疾病、普通疾病救助

需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出院小结、医疗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书面申请。

大病救助除以上申请材料外,医院出具的住院病案首页、病情诊断证明、入院记录、手术记录、病理报告等。

疾病慰问金申请需提供上海工会会员重大疾病保障金发放证明复印件、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书面申请(四联申请单不需要医保审核盖章)。

(二)申请办理困难救助

因直系亲属患病致困的需提供本人和直系亲属身份证复印件、出院小结、医疗住院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还)、书面申请。

因意外事件致困的需提供事件相关证明材料和单位证明。

因工、因病或意外死亡的职工需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

因病或意外导致失独的职工家庭需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由职工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和工会出具的家庭情况说明。

(三)申请办理职工子女助学

申请阳光助学的家庭需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职工子女的学生证或证明、户口簿以及当年首次考入全日制大专及本科院校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书面申请。因病或意外致困的职工家庭还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单位证明。

申请爱心助学的家庭需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职工子女的学生证或证明、户口簿复印件、书面申请,由职工所在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和工会出具的家庭情况说明。

六、管理机构

公司成立职工互助保障基金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马振欣

副组长:冯传荣齐玉平

成员:吴允锋孙莉娟王安友刘昌亮江涛熊传清卢玲玲

耿奇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司工会,负责互助保障金日常管理工作。

七、基金管理

(一)互助保障金由公司工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实行专款专用。

(二)公司工会每季度在工会网站对互助保障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三)公司工会每年向职代会汇报互助保障金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八、附则

(一)参加募集互助保障金的职工在一个使用周期内,同一事由只可享受一次,助学除外。

(二)退休职工不再享受互助保障金。但在职工退休时,享受互助保障金时效至当前使用周期结束。

(三)如遇本办法以外的其他扶贫、助困、慰问事项,由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帮扶范围和标准。

(四)本办法与法律法规、上级规定抵触时,以法律法规、上级规定为准。

(五)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职工互助保障基金管理领导小组。

(六)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执行。以发生行为日期为准。发生行为日期在年1月1日之前的,仍按照原办法给予补助。

附件:1.重大疾病释义

2.大屯公司职工互助保障金申请审批表

附件1

重大疾病释义

大屯公司职工互助保障基金帮扶范围所指的22类重大疾病必须符合以下定义: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另外,下列疾病也在保障范围内:1.原位癌;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4.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2.感染艾滋病病*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二、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三、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洗澡)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胰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五、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它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六、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七、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疸或*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它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八、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未实施开颅切除手术的脑垂体瘤不在保障范围之内。

九、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十、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十一、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1)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L;

(2)网织红细胞<1%;

(3)血小板绝对值≤20×/L。

十二、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三、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赫兹、0赫兹和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除内耳结构损伤等情形外,须提供理赔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十四、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眼球缺失或摘除;

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视野半径小于5度。

除眼球缺失或摘除等情形外,须提供理赔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十五、因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HIV)感染

指被保障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HIV)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被保障人因治疗必须接受输血,并因此而感染HIV;

2.提供输血医院必须为正规医疗机构,并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由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裁定认定为医疗责任;

3.受感染的被保障人不是血友病患者。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本会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障人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本会承担本项疾病保障责任不受本计划第十四条第11款除外责任中“被保障人感染艾滋病病*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十六、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HIV)感染

被保障人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HIV)。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障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以下列表内的职业;

2.必须提供被保障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5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障人血液HIV病*阴性和/或HIV抗体阴性;

3.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6个月内证实被保障人体内存在HIV病*或者HIV抗体。

职业限制如下所示:

医生或牙科医生护士

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 医院护工

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 救护车工作人员

助产士

本会承担本项疾病保障责任不受本计划第十四条第11款除外责任中“被保障人感染艾滋病病*或患艾滋病”的限制。

十七、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十八、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十九、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指因阿尔茨海默病以外的脑的器质性疾病造成脑功能衰竭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严重痴呆,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被保障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导致痴呆的疾病必须明确诊断,并且由完整的临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结果证实。

神经官能症、精神疾病及酒精中*所致脑损害不在保障范围内。

本项医院中三医院或三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

二十、全身性硬皮病

指一种全身性的胶原血管性疾病,可以导致皮肤、血管及内脏器官进行性弥漫性纤维化。诊断必须经活检及血清学检查证实,疾病必须是全身性的并累及心脏、肺或肾脏。

以下情况不在保障范围内:

1.局限性硬皮病(带状硬皮病或斑状损害)

2.嗜酸性筋膜炎

3.CREST综合症

二十一、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二十二、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注:

1.上述特种重病中所指的永久不可逆,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2.上述特种重病中所指的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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