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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一妇幼保健所因医疗过错被起诉孩子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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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婷(化名)怎么都没想到,原本以为有了孩子会是幸福的三口之家,没想到孩子成脑性瘫痪,全家陷入痛苦当中。

这天翻地覆的转变,都要从三年前的那场医疗过错。

孩子成脑性瘫痪

“我的孩子赵筱(化名)在出生后成了脑性瘫痪患儿,现在一直在接受治疗。每次带孩子治疗时,我心都快碎了,我都不知道与孩子的母女缘分会维系多久……”王婷说。

年7月5日,王婷在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妇幼保健所自然分娩过程中,由于阿鲁科尔沁旗妇幼保健所存在未尽到注意义务的医疗过错行为,致使新生儿顶骨骨折、右侧硬膜外血肿、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蛛网膜下腔出血、头皮软组织多发肿胀,右侧气胸,双肺吸入性改变。

年9月20日,医院诊断,新生儿为脑性瘫痪。

王婷和家人都认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妇幼保健所应对此事负主要责任。

为此,她专门针对孩子护理依赖程度及自己在分娩过程中、保健所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起诉至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根据王婷的申请,委托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做了司法鉴定。

妇幼保健所存在医疗过错

在王婷提供的一份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年11月12月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阿鲁科尔沁旗妇幼保健所在对王婷分娩被鉴定人赵筱(化名)过程中存在未尽到注意义务的医疗过错行为,与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已知该被鉴定人赵筱于年7月5日出生,现仅两周岁余,因该年龄段的幼儿,尚未发育完全,日常生活上需家长看护,故现无法对该被鉴定人赵筱的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

随后,王婷针对吉林公正司法鉴定中心不能鉴定事项医院进行鉴定。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鉴定意见为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鉴定能力,此案不予受理。

今年5月7日,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针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妇幼保健所需赔偿.8元

判决书显示,被告保健所在为赵筱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其过错与原告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保健所的医疗过错的原因力占主要原因,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保健所承担80%为宜。判决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妇幼保健所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赵筱各项损失合计.8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元,原告负担元,被告阿鲁科尔沁旗妇幼保健所负担元。签定费元,由被告阿魯科尔沁旗妇幼保健所负担。

在收到判决书后,阿鲁科尔沁旗妇幼保健所不服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今年8月25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赔偿款迟迟不兑现

王婷称,10月3日自己收到判决书,但直至10月11日,阿鲁科尔沁旗妇幼保健所也没有与她联系,更没有支付赔偿款。

10月11日,记者联系到阿鲁科尔沁旗妇幼保健所杨所长,她称,国庆放假前收到判决书,因涉及医疗责任保险问题,需和保险公司对接。妇医院,有相应的赔偿流程。因为相关领导出差,暂时还无法确定赔偿时间,预计阿鲁科尔沁旗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出差回来,会落实此事。

10月14日,记者就此事的赔偿问题咨询了内蒙古京蒙(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的范春梅律师。范春梅表示,保健所内部问题导致赔偿款不能支付与王婷及孩子无关。保健所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七日内未进行支付,属逾期未支付;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保健所不予赔偿,王婷可在收到判决书两年内,即年10月3日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0月15日,记者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该案的审判长*树华了解此案赔偿款何时执行时,*树华称,自收到判决书之后开始算赔偿日期,如原告、被告双方收到判决书日期不同时,自被告收到判决书的时间算起,执行赔偿由一审法院负责,二审法院不负责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赔偿款已到账

10月18日,记者从王婷处了解到,阿鲁科尔沁旗妇幼保健所杨所长让律师通知她10月19日到保健所商量赔偿事宜,办理手续。

10月19日,王婷告诉记者,“保健所让我签订一份《赔偿协议》,该《赔偿协议》中有一项为保健所在给予赔偿之后,我将不能再找保健所的麻烦,不允许将此事告知第三人。保健所还表示,如不签协议的话只能走法律途径解决。”王婷认为这项条款不合理,没有签字。

10月22日,记者再次联系阿鲁科尔沁旗妇幼保健所杨所长,杨所长称:“不存在王婷所说的协议内容,协议内容为保健所支付赔偿的明细,作为入账证明。但协议涉及对方(王婷)的信息不能提供给记者,她(王婷)可以自己去拿协议再做商量,她如觉得协议有问题,可以让她的律师起草协议。”

10月28日,王婷告知记者,因保健所之前的态度,她已不想与之进行沟通,其丈夫已于10月25日向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11月4日,记者从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执行局了解到,赔偿金额已打入王婷的账户。随即,记者向王婷确认是否收到赔偿款,王婷称,11月4日16时左右,收到.8元,其中赔偿款.8元,延迟支付利息元,以及阿鲁科尔沁旗妇幼保健所负担案件受理费元,签定费元。

王婷表示,她将在孩子满4周岁时,给孩子申请做伤残鉴定,继续追究阿鲁科尔沁旗妇幼保健所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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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内蒙古晨报内蒙古晨网融媒体

记者:刘鑫

实习记者:*

责编:赵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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