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2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中国重型机械工业协会停车设备工作委员会从中选取与机械式停车相关的章节进行了整理,供方便查阅。
总说明
一、年《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以下简称“《定额》”)是依据住房城乡
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TY01-89-)、《北京市建设工程工期定额》(
年)、《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结合北京市建筑施工管理平
均水平编制。包括建筑工程、市*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共三部分。
二、本《定额》适用于北京市行*区域内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市*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新建、扩建、整体更新改造工程。
三、本《定额》是确定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计划工期的依据,是合理确定直接发包工程合同工期的参考依据;是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投标工期的参考依据。
四、本《定额》工期以日历天为单位,综合考虑了冬期施工、雨季施工、一般气候影响、
常规地质条件和节假日等因素,并结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施工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要求等进行测算确定。
五、施工工期的调整
(一)因不可抗力、异常恶劣天气或*府*策性影响施工进度或造成工程暂停施工的,经发包、承包双方确认,工期可顺延。
(二)因设计变更或发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变化的,经发包、承包双方确认后,工期可调整。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应按原合同工期执行。
(三)基础施工遇到障碍物或古墓、文物、流沙、溶洞、暗滨、淤泥、石方等需要进行基础处理且影响关键线路时,由发包、承包双方确定后增加工期。
(四)因拆迁、地下管线改移未完成,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时,由发包、承包双方确定调整工期。
(五)设计、施工技术规范或质量管理文件要求,冬季不能施工而影响关键线路工期时,由发包、承包双方确认后调整工期。
六、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确定
(一)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二)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受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七、建筑工程工期不包括室外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的工期,发生时应执行第二部分市*工程的工期。
八、本《定额》凡注明“×××以内(下)”者,均包括“×××”本身,注明“×
××以外(上)”者,均不包括“×××”本身。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参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3.0.1-3.0.27内容。
其中3.0.10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围护结构、有围护设施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0m以下的,应计算1/2面积。
第一部分建筑工程
说明
一、本部分定额包括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及其它建筑工程和专业工程,共三章。适用于北京市行*区域内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和建筑整体更新改造等工程。
二、除各章另有规定外,本部分的定额工期是指单项(位)工程工期,即单项(位)
工程自地基与基础工程挖土或原桩位打基础桩之日起,至完成各章、节所包含的全部工程内容并达到国家和北京市验收标准之日止的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不包括三通一平、打试验桩、地下障碍物处理、开工前的降水和基坑支护、竣工文件编制等所需的时间。
三、除本定额另有说明外,第三章专业工程的定额工期是确定专业分包工程合同工期的基础。
四、有关规定
(一)同期施工的群体工程中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单项(位)工程时,建设工程项目总工期以最大单项(位)工程的工期为基数,加上其它单项(位)工程的工期总和乘系数计算,且增加工期不超过天。其中:两个单项(位)工程的,第二个乘系数0.15;三个单项(位)工程的,第二、三个乘系数0.1;四个单项(位)工程的,第二、三、四个乘系数0.08;四个以上的单项(位)工程不再计算增加工期。即:
公式一:两个单项(位)工程
T=T1+T2×0.15≤T1+;增加工期大于天时,按天计算。
公式二:三个单项(位)工程
T=T1+(T2+T3)×0.1≤T1+;增加工期大于天时,按天计算。
公式三:四个及四个以上单项(位)工程
T=T1+(T2+T3+T4)×0.08≤T1+;增加工期大于天时,按天计算。
其中:T——建筑工程项目总工期;
T1、T2、T3、T4、T5…Tn——第1、2、3、4、5…n个单项(位)工程的工期,且T1
≥T2≥T3≥T4≥T5≥…≥Tn(n≥2)
(二)层数以建筑物自然层数计算,设备层、管道层、避难层等应计算层数,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间和水箱间不计算层数。
(三)单项(位)工程的层数超出本定额范围时,其工期可按定额中最大层数的工期加相邻层数对应工期的差值计算。
五、本部分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中“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计算。
六、依据本定额计算工期天数的中间结果为小数时,应采用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最终结果采用“进一法”取整数计算。
七、建筑工程中的砖木结构工程执行年《北京市房屋修缮工程工期定额》中的相应定额项目。
第二章工业及其建筑工程
说明
一、本章包括厂房工程,冷库、冷藏间工程,仓库工程,停车楼工程,机械式停车库工程,锅炉房工程,其它工程,构建物工程共8节个项目。
二、本章所列的工期天数均不含地下室工期,地下室工期执行第一章相应子目乘以系数0.8.
三、工业及其他建筑工程施工内容包括基础、结构、装修和设备安装等全部工程内容。
四、钢结构厂房工程与钢结构仓库工程工期适用于各类功能的以钢柱、钢梁和钢屋架为主体结构的厂房工程与仓库工程。
五、厂房类别划分及调整系数
(一)厂房按照复杂程度划分为五类:普通厂房、一般空调厂房、中央空调厂房、低洁净面积厂房、高洁净面积厂房。划分标准如下:
1、普通厂房:是指仅有分体空调或部分通风系统的厂房;
2、一般空调厂房:是指空调系统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VRV系统的厂房;
3、中央空调厂房:是指采用全空气中央空调系统的厂房;
4、低洁净面积厂房:是指洁净面积占厂房总建筑面积的50%以下(不含50%)的厂房;
5、高洁净面积厂房:是指洁净面积占厂房总建筑面积的50%以上的厂房;
(二)定额子目中工期为普通厂房类建筑的工期,其他四类厂房的单项(位)工程工期调整系数如下:
(三)内装饰标准工期调整系数
普通厂房和一般空调厂房,其内装饰采用吊顶,并且地面采用块料面层时,单项(位)工程工期乘以系数1.05。
(四)外立面装修标准工期调整系数
所有类型厂房,其外立面采用干挂石材、金属装饰板、幕墙面积超过外立面的30%时,单项(位)工程工期乘以系数1.05。
六、略
七、略
八、略
九、略
十、机械式停车库工期适用于室外新建机械停车库工程。室内安装、室外现有结构改造等新建机械停车库工程的施工工期,可根据各类机械式停车库设备安装工期和具体安装条件等测算确定。
(一)升降横移类、平面移动类、巷道堆垛类、垂直循环类、水平循环类、多层循环类室外车库执行室外地上立体停车库工程的相应定额子目。
(二)本节定额均以两层以下停车位为依据编制,设计为二层以上停车位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工期:T=T1+(T3+T2)。其中T——单项(位)工期,T1——停车库工程总工期,T2——第二章设备安装工期,T3——第三章设备安装工期。超过本章占地面积或车位范围,T1执行相应类型最大值。
十二、构筑物工程工期适用于具有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独立构筑物工程。包括贮水池、化粪池两小节。
十三、略
十四、略
第四节停车楼工程
结构类型:钢筋混凝土结构
第五节机械式停车库工程
第三章专业工程
说明
一、本章包括设备安装工程、构件吊装工程、机械土方工程、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和钢结构工程,共八节个定额子目。
二、设备安装工程
(一)本定额适用于民用建筑设备安装和一般工业建筑的设备安装工程。
(二)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电梯、变配电室设备、开闭所、发电机房、空压站、消防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灭火系统、锅炉房、热力站、通风空调系统、制冷机房、冷库冷藏间、起重机、建筑智能化、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工程等,共十五小节。
(三)设备安装工程中的电气、给水排水及采暖专业工程工期参照该工程通风空调系统安装工程工期计算。
(四)本定额机房的设备安装,不包括室外工程。
(五)计算各系统工期时,如果通过“备注”中每增加天数计算出的对应工期大于给出的更高一级的工期时,则按更高一级的工期计算。
(六)电梯、机械式停车设备施工工期是指从土建交付安装并具备连续施工条件起,至达到国家验收标准的全部日历天数,不包括检验检测机构接到检验检测申请之日至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及发放《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时间,此时间根据北京市相关文件规定另行计算。
(七)电梯工期计算规则(略)
(八)锅炉安装工期计算规则(略)
(九)建筑智能化安装工期计算规则(略)
(十)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工期计算规则
1、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主要内容包括钢结构、停车位、载车板、设备控制系统、机械设备供配电系统及安全装置等,不包括建筑结构、外围护结构、建筑设备、管理设施及引导与标识等。
2、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备是按二层停车位编制的;采用三层以上停车位时,乘以附表3中的系数计算相应工期。
3、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当工程大于车位时,参照升降横移类计算工期。
4、简易升降类机械式停车设备按俯仰升降式编制的;采用沉箱式时,乘以附表4中的系数计算相应工期。
5、当平面移动、巷道堆垛及垂直升降类停车设备的维护结构为钢结构,且为设备结构的一部分,施工工期应将表中的工期乘以系数1.4。
附表3:机械式停车设备升降横移类(PSH)安装系数
附表4:机械式停车设备简易升降类(PJS)沉箱式安装系数
三、构件吊装工程(略)
四、机械土方工程(略)
五、基坑支护工程(略)
六、防水工程(略)
七、地基与基础工程(略)
八、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略)
九、钢结构工程(略)
第一节设备安装工程
十五、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
第二部分市*工程
说明
一、本部分定额包括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管道工程,水处理厂、站工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及绿化、庭园工程,共六章。适用于北京市行*区域内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城市道路工程,桥梁工程,管道工程,水处理厂、站工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及绿化、庭园工程。
二、除各章另有规定外,本部分的定额工期是指单项(位)工程工期,即单项(位)工程自地基与基础工程挖土或原桩位打基础桩之日起,至完成全部工程内容并达到国家和北京市验收标准之日止的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不包括三通一平、打试验桩、地下障碍物处理、跨越河道的围堰工程、竣工文件编制等所需的时间。
三、有关规定
(一)道路工程与管道工程同期施工时,以道路工程工期为基数,加上管道工程工期的75%计算总工期。
(二)道路工程与桥梁工程同期施工时,按以下方法计算总工期:
1.当道路和桥梁工程同期水平交叉作业施工时,分别计算道路和桥梁工程工期,以二者工期长的作为基数,在加上另一工程工期的25%计算总工期。
2.当道路和桥梁工程同期垂直交叉作业施工时,以二者工期长的作为基数,再加上另一工程的50%计算总工期。
四、建筑工程的室外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的单项(位)工程工期可参照本部分相关专业单项(位)工程工期执行。
五、依据本定额计算工期天数的中间结构为小数时,应采用四舍五入保留一位小数,最终结果采用“进一法”取整数计算。
道路工程
说明
一、本章包括城市道路工程,停车场、广场工程,路灯工程,交通设施工程,共四节个项目,个子目。
二、本定额适用于单项(位)独立施工的新建、扩建及改建的城市道路工程、公共停车场、广场工程、路灯工程,交通设施工程。
三、本定额工期由基本工期和附加工期组成。基本工期是指正常施工条件下,完成基本施工内容所需要的时间。使用时按道路长度、车道宽度、路面结构类型和结构层厚度及停车场面积等计算各类道路及停车场工期。附加工期是指在基本施工内容之外发生的、常见或必要的施工因素所增加的工期。使用时根据设计、施工内容、施工条件按照本说明第九条计算规定中的第(六)条执行。
四、本定额工期按封闭交通、正常的施工条件、合理的作业流水线,并综合考虑一般的工程结构形式、施工条件及北京市地域、气候特点等因素编制的。
五、略
六、停车场、广场工程定额工期包括路基填土、结构层、护栏、雨水支管、雨水口、停车场及广场范围内原有各类检查井的升降与旧路刨除等。
七、略
八、略
九、工期计算规定:
(一)城市道路工程(略)
(二)停车场、广场
停车场、广场工程工期按面层结构形式分为柔性面层、刚性面层和块料面层,区分结构层厚度以设计图示面积计算。
(三)路灯工程(略)
(四)交通设施工程(略)
(五)其他(略)
(六)道路工程附加工期计算规定(略)
第二节停车场、广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