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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常识 » 常识 » 技术交流收藏新增39个三调技术问题权
TUhjnbcbe - 2024/2/4 15:17:00

一、

基础类

Q

问题71:插花、套(间)种耕地如何调查?

答:对于在连片耕地中,插花或套(间)种其他作物符合相应地类认定标准,且达到最小上图面积标准的,按对应地类调查;未达到地类认定标准或未达到最小上图面积标准的,不单独调查,归并于相邻主要地类。

Q

问题72:对于农民在耕地上用简易材料等搭建的大棚,用于种植菌类等作物的,如何调查?

答:对于大棚内利用地表耕作层直接种植作物的,根据种植作物类型调查地类;对大棚内未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以棚架等方式种植菌类或其他作物的,按设施农用地调查;对大棚内地表耕作层已破坏,但符合设施农用地*策的,按设施农用地调查;进行非农建设的,按建设用地调查。

Q

问题73: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实施退耕还林地块,如何调查?

答: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现状已实施退耕还林的图斑,按实地现状地类调查。实施退耕还林工程范围内,实地现状已为林地的,按现状调查为林地;实施退耕还林工程范围内,林木尚未达到成林标准(树木郁闭度<10%或灌木覆盖度40%),仍以耕作为主的,按耕地调查,并标注“林粮间作”属性。

Q

问题74:一些农户住宅院落较大,农民在院内种植农作物如何调查?

答:对于其主要用途为农用地,占地面积明显超出宅基地标准,也达到最小上图面积标准的,按照实地现状调查为相应农用地,不得合并调查为农村宅基地。

Q

问题75: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如何调查?

答:按实地现状进行调查。调查工作结束后,国家统一将部监管平台备案的新增建设用地审批界线落到县级国土调查成果上,形成“批准未建设的建设用地”图层下发各地。对于已批准的建设用地,未纳入部监管平台的,或备案信息有误的,地方应按备案相关要求,补充或更正备案。

Q

问题76:对于建设用地施工中的图斑,其中部分已建成,部分正在进行推土,由于工程尚未完工,地方反映推土部分的图斑边界难以确定,如何调查?

答:对于已依法批准且正在施工的建设项目,可按批准文件范围确定边界,整图斑按建设用地调查;对于未经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已建设的部分,按建设用地调查,未开工的部分,则按实地现状调查。

Q

问题77:推(堆)土区如何调查?

答:对于用途不明的推(堆)土区,暂按原地类调查,并对其占地范围以单独图层方式存储在数据库中。对于用途明确的推(堆)土区,按照实际用途来区别认定地类。其中,对于已经按照建设用地审批并在部监管平台备案的地块,按建设用地调查,对未在部监管平台备案的地块,按原地类调查;在耕地上临时堆放河流中清理出的淤泥的土地,按照耕地调查,并对其占地范围以推(堆)土区图层方式存储在数据库中;对于尾矿堆放的土地,按采矿用地调查。

Q

问题78:农村旅游休闲等用地如何调查?

答:对于城镇村外独立的农村旅游设施、采摘园、渔村等,达到最小上图面积标准的建设部分,按建设用地调查,其他部分则按实地现状调查。

Q

问题79:村庄周边原宅基地废弃坍塌,房屋的残垣断壁还存在,尚未复垦的,村民在里面进行种植或长满杂草的,如何调查?

答:按实际现状调查,可标注“村庄”属性。

Q

问题80:同一区域具有相同影像特征的图斑,是否可以采取典型图斑举证的方式进行举证?

答:对于连续区域具有相同影像特征的图斑(包括原农用地调查为河流、绿化草地、裸岩石砾地等未利用地的图斑),可以分类型举证,需在县级第三次国土调查情况说明中,详细说明分类型举证图斑的情况和编号等。同时,全国三调办对分类型举证图斑进行抽查。

Q

问题81:临时用地是否需要补充拍照举证?

答:临时用地按建设用地调查,按照《实施方案》相关要求举证。

Q

问题82:年和年变更调查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举证照片,以及大棚房、新增耕地等举证照片能否当做三调的举证照片?

答:三调和变更调查*策与技术要求不同,需要重新举证。

Q

问题83:临时用地实地占地亩,批准文件只批准50亩,单独图层中如何表示?

答:不得将违占部分纳入临时用地图层范围,应按临时用地合同确定临时用地图层范围,在单独图层表示。

Q

问题84:可调整地类是否标注“即可恢复”或“工程恢复”属性?

答:本次调查不再新认定可调整地类。对原有可调整地类图斑,实地现状已恢复为耕地的,直接按耕地调查。对原有可调整地类图斑,实际已经难以恢复成耕地的,按实地现状调查,不得再保留可调整地类的属性。对原有可调整地类图斑,实际仍可恢复为耕地的,继续保留可调整地类属性,并根据实地状况,标注“即可恢复”或“工程恢复”属性。

对二调为耕地,在年度变更调查已变更为可调整地类的,不再保留可调整地类属性,根据实地状况,标注“即可恢复”或“工程恢复”属性。

Q

问题85:国家下发影像存在质量问题,偏移,精度不够情况,如何调查?

答:影像偏移在限差范围内的,可自行纠正,并采用地方自行采集的高分辨率影像进行调查和举证;影像偏移超过限差需报告全国三调办。

Q

问题86:国家下发零米线部分区域与实地现状不吻合,部分区域零米线外已填海形成陆地,是否可以调整零米线范围?

答:沿海陆地及岛屿零米等深线,依据海*参谋部航海保证局提供的最新海洋基础测绘成果调整,各地依据最新遥感影像发现的新修建人工岸(港口、码头)、围填海造地等造成的实地变化,报全国三调办商海域海岛管理司、海*航保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零米等深线调整申请获得批准前,各地应按国家下发的控制界线上报调查成果。

Q

问题87:卫星影像能够准确判断为新增农村宅基地,需要逐图斑拍照举证吗?

答:卫星影像能够准确判断为新增农村宅基地的,可按类型举证,无须逐图斑拍照举证。

Q

问题88:林区范围内的耕地如何调查?

答:对于林业部门管理的林区范围内,二调时为林地,实地已为耕地的,按耕地调查,标注“林区耕地”属性。

二、

工作分类与标注类

Q

问题89:在原耕地上开挖养殖鱼虾坑塘如何调查?

答:按养殖坑塘调查,对于放弃养殖后即可清理恢复耕种的,标注“即可恢复”属性;对于清理后仍需要工程措施才能恢复耕种的,标注“工程恢复”属性。

Q

问题90:多条铁轨轨道间的缝隙中,夹杂的多种地类,实地为林地或其他草地,地类如何调查?

答:按主要用途调查,对于铁轨之间草地或林地等农用地,如果在铁路征地范围内,按铁路用地调查。在铁路征地范围外,且达到最小上图面积标准的,按实地现状调查;未达到最小上图面积标准的,归并到相邻地类。

Q

问题91:大堤上的道路如何调查?

答:大堤上的堤路及护堤林等均应按水工建筑调查。

Q

问题92:窑洞如何认定地类?

答:窑洞院落按农村宅基地调查,窑洞上方按地表现状调查,窑洞范围标注属性。

Q

问题93:零星够上图面积的简易棚房、活动板房等如何调查?

答:对简易棚房、活动板房等按主要用途调查为相应的建设用地。具有临时用地批准文件且在有效期内的,在临时用地图层表示。没有临时用地批准文件或批准文件无效的不得在单独图层表示。

Q

问题94:光伏板用地已获得了建设用地批文,如何调查?

答:已批准为建设用地的按建设用地调查,未批准的按地表地类调查,同时在光伏用地图层表示。

Q

问题95:是否需要根据耕地标注“即可恢复”或“工程恢复”属性而分割图斑?

答:现状为种植园用地、林地、草地及坑塘水面,原地类部分为耕地的图斑,属于“即可恢复”的,够上图面积的,需分割图斑标注;原地类主要为耕地且属于“工程恢复”的,可不分割图斑,整图斑标注“工程恢复”属性;原地类少量或零星属于采取工程措施才能恢复为耕地的,可不分割图斑,整图斑不标注属性。

Q

问题96:改扩建的道路征地范围内尚未建设,如何调查?

答:道路改扩建已征地,但尚未建设的,按现状调查,暂不考虑征地范围界线。

Q

问题97:耕地周边,集中连片的简易看护房如何调查?

答:耕地周边集中连片的简易看护房达到最小上图面积标准的,按设施农用地调查。

Q

问题98:在耕地上开挖蓄水种植莲藕,用于休闲旅游的地块,如何调查?

答:对于耕地上开挖并破坏耕作层的,按坑塘水面调查,标注“工程恢复”属性。

Q

问题99:耕地整治项目区范围内,因盐碱化、沙化等原因未耕种的耕地,如何调查?

答:按耕地调查,标注“未耕种”属性。

Q

问题:垃圾填埋的地块,如何调查?

答:垃圾填埋的地块按公用设施用地调查。如果填埋区域地表已生长林草的,按林地或其他草地调查,并标注“垃圾填埋”属性。

Q

问题:城镇范围内公园中的水面,如何调查?

答:城镇范围内公园中的水面,应随公园一并调查为公园与绿地。

Q

问题:占用耕地的移民搬迁临时安置用房用地,如何调查?

答:临时安置住房按建设用地调查,具有临时用地批准文件且在有效期内的,在临时用地图层表示。

Q

问题:原实施方案中,临时种植观赏园艺、速生林木、绿化草地,按什么调查标注?

答:原方案中标注为“观赏园艺”的按其他园地调查,标注为“速生林木”的按林地调查,标注为“绿化草地”的按其他草地调查,原则上应标注“工程恢复”属性,对经实地判断清理后不影响耕种的,也可标注“即可恢复”属性。

Q

问题:采矿用地现状为林地、草地的,如何调查?

答:对于原采矿用地已采用工程措施复垦利用的,按现状调查;对于原采矿用地实地已废弃的,按地表现状调查,可标注“盐田及采矿用地”属性。

Q

问题:宅基地改革拆除了很多存量房屋,作为存量建设用地用于村庄规划建设,这些拆除地块,部分被当地居民临时种植了蔬菜等农作物,如何调查?

答:拆除地块位于原集中连片农村居民点范围内的,按实地现状调查,可标注“村庄”属性。位于村庄范围外,零散分布的,按实地现状调查,不标注“村庄”属性,此类拆除地块属于增减挂钩项目区的,应收集拆除前的高分辨率遥感影像进行举证并备案。已用于增减挂钩的,不得重复使用。

Q

问题:有些消防单位挂*事单位牌子,是否按*事用地调查?

答:本次机构改革后,消防单位由应急管理部管理,消防单位的办公场地按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用地调查,消防设施按公用设施用地调查。

Q

问题:根据安全生产相关规定,花炮用地范围的生产车间、仓储、办公用房布局分散,特别是装药作业间有一定间距,这些间隔区域仍为农用地的,如何调查?

答:同一花炮厂的花炮生产车间、仓储、办公用房、道路等建构筑物及地面硬化部分,按一个整体建设用地图斑调查,其他部分的土地,按实地现状调查。

Q

问题:耕地恢复属性标注的原则和标准如何把握?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有关内容与要求的补充通知》(国土调查办发〔〕7号)要求,对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时的耕地及其后的新增耕地,现状是园地、林地、草地及坑塘水面等其他农用地的,在按现状确定地类的同时,对于清理后可以直接恢复耕种的,标注“即可恢复”属性;对清理后不能直接恢复耕种,相关耕种设施需要采取一定工程措施重新修整后才能恢复耕种的,标注“工程恢复”属性。

各地在初始调查阶段结合本地实际,围绕标注恢复属性做了大量的研究和探索,大多数省份围绕耕作层和耕作设施是否破坏,是否具备直接恢复耕种的条件,分别从开挖坑塘深浅或取土厚度,种植或占用时间长短,本地区种植果树、林木类型或品种,本地区地形地貌及坡度情况,本地区常见的简单清理措施,以及实际用途等方面细化了标注原则和标准,总体符合要求。同时,也有少数地方没有细化原则或标准,个别地方的细化原则和标准还存在一定问题。在总结各地细化原则和标准的基础上,全国三调办认为:

下列情形一般只能标注为“工程恢复”:

1.开挖坑塘较深、排水后不能直接耕种的(具体深度可由各地根据实际确定);2.实地灌溉等设施已损坏、不具备耕种条件的;3.种植桉树、构树、速生杨树等容易导致土壤表面板结、肥力严重破坏的;4.种植林木时间超过3年(“苗圃”除外)或实地已成林,恢复耕种难度大的;5.原耕地地块细化调查发现的陡坡、斜坡、沟壑等实地不是耕地的土地。

下列情形不得标注恢复属性:

1.属于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范围,实地已退耕的;2.实地位于25度以上陡坡的园地、林地和草地(以“三调”坡度图为准,可在坡度图完成后在数据库中整体删除此类图斑的恢复属性);3.道路、河流、农田的防护林;4.因调查精度提高后图斑偏移、图斑边界勾绘差异等技术原因引起的地类变化。

各地要针对上述要求,在统一时点更新调查阶段对耕地恢复属性进行完善,特别注意纠正理解与做法上的偏差,不得以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范围简单地作为标注“即可恢复”的依据,也不得以“近期计划恢复为耕地”作为判断“即可恢复”的依据。

Q

问题:实地耕地坡度与坡度图结果不一致的如何赋值?

耕地坡度属性原则上应严格按照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检查合格的坡度图结果进行赋值。但针对由于DEM数据现势性不够,DEM数据与“三调”数据精度存在差异等原因造成的实地耕地坡度与坡度图结果不一致的情况,可按下列情形处理:

对于实地坡度和坡度图结果均不大于15°的,可按实地情况如实给耕地图斑赋值,并将调整图斑标识上报,以备抽检。对于实地坡度不大于15°但坡度图结果大于15°的,或实地坡度大于15°但坡度图结果不大于15°的,凡调整坡度的耕地图斑,均需以实地照片或卫星遥感影像进行举证,并说明差异原因和实地坡度的确定依据。如果DEM数据已经更新,应同步更新坡度图,并上交两类数据。

文章来源: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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