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建筑抗震鉴定与加固标准:
一、现有建筑抗震鉴定:
(一)地震作用
1.场地类别:a类(活断层及软土地区)、b类(中强震区)。
2.建筑结构类型:框架结构、砖混结构、混合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和筒体结构的房屋和单层厂房。
3.建筑物主要构件的损坏程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承重墙体完好;(2)柱或梁无明显变形;(3)楼板未出现贯通性裂缝;(4)楼梯栏杆完好,楼梯踏步完整。
4.结构构件的破坏形态及其分布特征,应符合下列要求:(1)非承重墙体的轻微开裂不影响主体结构的承载能力;(2)非承重墙体的轻微倾斜不影响主体结构的承载能力;(3)钢筋混凝土梁柱节点无钢筋外露现象;(4)混凝土楼板的开裂宽度不应大于20mm;(5)预应力混凝土楼板的裂缝宽度不应大于30mm。
5.既有建筑物基础和上部结构的连接部位,应按有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进行抗震性能检查和验算。
6.房屋整体性和延性较好的多层建筑和高层建筑可采用"隔震设计"。
7.对采用多塔式住宅建筑的底部加强措施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采取隔震措施。
(二)地基基础
1.地基土的天然物理力学性质应满足《建筑工程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gb-。
2、《湿陷性的黄土地区建筑规范》(cecs35-)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当采用人工填土地基的时宜按上述有关规定执行;对地下水位高的地段不宜采用砂桩挡水法施工,宜采用深层搅拌法施工;在淤泥质粘土地区不得使用粉喷桩作为地基处理方法等。
2.基岩软弱破碎带上的建筑物应在原状土层上开挖深度不超过10m的浅沟槽。
3.当有液化土层时应对该地层进行处理后重新夯实回填密实后方可继续开挖地下室或地下工程。(三)上部结构与下部基础的连接处。
1.基础埋深超过3m且长度超过15d的建筑物的上部结构与下部基础的连接部分应按现行的相关规范进行计算分析并作构造处理。
2.基础埋深不大于3m但长度超过15d的建筑物的上部结构与下部基础的连接部分可按现行的相关规范要求进行计算分析并作构造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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