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近日从人社局获悉,自从去年(年)尿*症患者透析费用纳入我市大病救助范畴之后,截止到今年2月28号,我市大概有人从中受益。
那该*策具体如何实施呢?
救助对象
户籍在本市且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基本医疗住院保险),并在本市一院、二院、中医院透析的尿*症患者。
救助标准
(一)仅对尿*症患者维持生命最基本的透析治疗费用实行救助。
血液透析(简称血透,下同)每月免费透析10次(仅限血液透析治疗费和透析器);
腹膜透析(简称腹透,下同)每月免费使用不超过90袋透析液。
透析治疗(血透、腹透)收费严格按省物价收费标准执行,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救助,超出上述标准的费用不列入救助范围。
(二)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基本医疗住院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者,均按上述标准救助。
救助标准以外的医疗费用,按医保规定报销。年度内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基本医疗住院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之间转换的,救助次(袋)数合并计算。
实施办法
(一)为进一步优化流程,提高工作质量,以享受免费透析的形式实施救助,尿*症医院享受减免补助。
(二)尿*症患者首次备案时,凭身份证、户口簿、医院的透析治疗病历证明、社会保障·市民卡到市人力社保局社保服务大厅办理备案手续。由代办人代办的,代办人需携带身份证。
(三)新增尿*症患者透析费用救助,从确诊后的次月起享受。
(四)实施透析的医疗机构应加强身份校验,杜绝弄虚作假现象发生。
(五)医院按要求做好“血液透析治疗费”、“透析器”、“腹膜透析液”的项目匹配。
费用结算
(一)按照便民原则,血透病人可每月向血透医疗机构结算一次费用;腹透病人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配用腹透液。
(二)免费救助的透析费用,由医疗机构按月向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市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结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基本医疗住院保险)病人的透析救助费用,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病人的透析救助费用,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