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高行远厚德尚能
为了切实保障学院学生的基本医疗,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局、上海市民*局、上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本市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医发〔〕42号)、上海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年9月1日后本市大学生居保大病操作事项的通知》(沪医保中心〔〕7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上海民航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册学生。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取得学院颁发的有效证件之日起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因各种原因未完成注册者,不享受大学生医疗保障待遇。大学生如发生退学、开除学籍等情况,该生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保”)年度结束(12月31日)之前仍可继续享受住院及门诊大病待遇。大学生毕业后至当年居保年度结束前,未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或单位在毕业生医保待遇享受期内中止缴费的,则该毕业生在居保年度结束之前仍可继续享受住院或门诊大病待遇。
二资金筹措
(一)大学生实行个人缴费。个人缴费标准按照居保中小学生标准执行,并随居保中小学生标准同步调整。
(二)大学生住院医疗纳入居民医保,其*府补助核拨至居民医保基金统筹使用。具体补助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市财*局等有关部门商定,报市*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三)大学生普通门急诊实行“财*定额拨款、学院管理、专款专用、超支分担”的方式。具体按照《上海市人民*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完善本市普通高等院校学生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号)执行。
三保障待遇
(一)普通门急诊医疗待遇
大学生在学院保健站(以下简称“保健站”)就医,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除个人自负部分(10%)向学生收取外,其余(90%)由学院承担,并予以记账。
院外门急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居民医保中小学生门急诊待遇支付,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年的标准为:门急诊医疗费用设置起付线元,凡按照门急诊标准及要求就诊发生的起付线以内的医药费自负,年累计超过起付线以上的部分,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院支付70%,个人自负30%;在二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院支付60%,个人自负40%;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由学院支付50%,个人自负50%。
(二)住院医疗待遇(包括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下同)
大学生住院医疗待遇与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接轨,并随居民医保中小学生待遇同步调整。年的标准为:大学生每次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50元,二级医疗机构元,三级医疗机构元),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照下列比例支付: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80%,个人自负20%;在二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75%,个人自负25%;在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60%,个人自负40%。
四就医和结算
(一)门急诊医疗保障
1.大学生在本市普通门诊实行保健站就诊和转诊医疗。大学生患病应首先在保健站就诊,就诊时,须出示本人的有效学生证及校园卡。
2.因病情需要转外院进一步诊治者,由保健站医师开具转诊单,到学院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我院定点医疗机构徐医院;浦东医院。每张转诊单限此次转诊的疾病在指定科室就诊使用,有效期及次数由保健站医生根据病情标注。在外院就诊完毕,请学生妥善保存转诊单回执、就诊病历、各项检查化验报告单及医药费发票,作为审核报销的依据。需要复诊的学生也请携带既往病历,以便医师及时了解病情和诊疗情况。
3.大学生在法定休息日、国定节假日、寒暑假及夜间,在本市或外省市发生符合急诊标准的疾病(急诊标准见附件),可直接到就近的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当次急诊的后续治疗须及时与保健站沟通联系。
4.特殊疾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保健站及各系部负责学生管理的领导签批后,由保健站医师根据病医院。
5.大学生在寒暑假、因病休学或在学院规定的教育实习、课题研究、社会调查等期间,普通门诊就诊原则上居住本市的学生应到保健站就诊或转诊至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居住外省市的学生应事先与保健站联系,开具转诊单,转至当地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就诊,以一个医疗机构为限。特殊疾病的门诊转诊,也可于放假前到保健站开具转诊单,转诊单的有效期根据病情适当放宽。
6.寒暑假期间,保健站每周二、五上午8:30~11:30安排医务人员值班。双校区运行后具体值班安排变动详见校园网及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