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门诊慢性病?
答:在医疗保险基金可承受前提下,符合医保*策、需要在门诊长期治疗用药的慢性疾病(不含靶向药物)。
二、门诊慢性病的种类?
答:分为特殊慢性病(原甲类慢性病)和普通慢性病(原乙类慢性病)两类。
三、怎样申报慢性病?
(一)随时申报审批的慢性病
城镇职工随时申报的特殊慢性病及部分普通慢性病,包括: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含白血病、多发骨髓瘤);肾功能衰竭尿*症门诊血液透析(含腹膜透析);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血友病;肺动脉高压;布鲁氏菌病;冠心病、颈动脉置放血管支架及搭桥术后;再生障碍性贫血;肺结核及其他部位结核;大骨节病;精神疾病门诊治疗11种病种慢性病。
申报时需持二代社会保障卡、医院出具的完整住院病历及相关就医资料,到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填写《慢性病审批表》,由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认定。认定后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二)按年度申报审批的慢性病
城镇职工按年度申报的普通慢性病,包括:原发性高血压Ⅲ期、肾源性高血压;糖尿病;高血压Ⅲ期、糖尿病双病种;原发性血小板减小性紫癜;帕金森氏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系统性硬化症;活动期乙型肝炎;丙型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肺气肿11种病种慢性病。
申报时需持二代社会保障卡到医疗保险服务中心登记,按照规定时间(每年大约10月中下旬,具体时间见有关通知),携带以下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两年内由医院出具的完整住院病历及诊断书;两张1寸彩色照片。到通知地点进行慢性病体检,体检结果符合慢性病认定标准的发放慢性病手册,次年享受慢性病门诊医疗待遇。
四、城镇职工慢性病病种支付比例及限额
注:合规医药费用(目录内)由统筹基金按各自比例支付,超限额费用个人自付。
五、门诊慢性病病种认定标准
(一)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含白血病、多发骨髓瘤)
认定标准:确诊为组织器官的恶性肿瘤,具有近期完整的住院病历,有系统的放(化)疗方案,需要在门诊放(化)疗或定期复查的患者可即时认定。白血病具有近期完整的住院病历,有系统的化疗方案可即时认定。
(二)肾功能衰竭尿*症门诊血液透析治疗
认定标准:确诊为慢性肾功能衰竭,具有近期完整的住院病历,已进行血液透析治疗,有系统的血液透析治疗方案,需要在门诊长期血液透析治疗的可即时认定。
(三)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
认定标准:根据完整的住院病历,已做器官移植,有术后抗排异治疗方案,需要长期门诊口服抗排异药物治疗的可即时认定。
(四)血友病
认定标准:
1.凝血功能障碍性所致的出血性疾病,有明确诊断病史。
2.有住院史及以下一种并发症或者有一种客观诊断依据者:(1)关节腔、肌肉、皮肤黏膜和内脏出血;(2)凝血时间(ct)延长;(3)凝血酶原时间(pt)正常;(4)活化的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延长;(5)第VIII、或IV因子活性减少。
(五)原发性高血压病I期、肾原性高血压
认定标准:提供病历两次静息收缩压≧mmHg,舒张压≧mmHg.至少有一项器官损害表现:(1)左心室肥厚(提供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诊断)(2)脑部并发症(提供包括头颅CT或MRI原始资料)(3)心肌梗死(提供包括心电图、血清心肌酶化验单或冠状动脉造影资料)(4)严重肾功能损害(血肌酐μmo1/L)(5)严重视网膜病变(包括出血或渗出、视乳头水肿)。
(六)糖尿病
认定标准:空腹血糖大于或等于7.0毫摩尔/升、餐后两小时血糖大于或等于11.1毫摩尔/升。至少有一项器官损害表现:(1)严重视网膜病变(有微血管瘤、出血、渗出);(2)高血压病(极高危);(3)冠心病(冠脉造影、CT、彩超、心电图、心功能检查);(4)脑血管疾病(提供包括头颅CT或MRI原始资料);(5)糖尿病肾病或伴有肾功能不全(尿常规、肾功能、尿微量蛋白);(6)糖尿病肢端病;(7)并发皮肤感染。
(七)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
认定标准:有近期完整住院病历,已确诊为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即可认定。
(八)帕金森氏病(包括帕金森综合征)
认定标准:临床表现为静止震颤、肌张力增高、运动迟缓、姿势步态异常(慌张步态)等,排除癔症性、紧张性、老年性震颤等。
有近期完整住院病历确诊为帕金森氏病(包括帕金森综合征),需要长期门诊口服药物治疗即可以认定。
(九)布鲁氏菌病
1.诊断依据
1)流行病学史
发病前病人与其家畜或畜产品、布鲁氏菌培养物有密切接触史,或生活在疫区,或与菌苗生产、使用和研究有密切关系。
2)临床表现
①出现持续数日乃至数周发热(包括低热)、多汗、乏力、肌肉和关节疼痛等。
②多数患者淋巴结、肝、脾和睾丸肿大,少数患者可出现各种各样的充血性皮疹和*疸;慢性期患者多表现为骨关节系统损害。
3)实验室检查
(1)实验室初筛
a.平板凝集试验(PAT)或虎红平板凝集试验(RBPT)结果为阳性或可疑。
b.皮肤过敏试验后24h、48h分别观察1次,皮肤红肿浸润范围有一次在2.0cmx2.0cm及以上(或4.0c㎡以上)
(2)血清学检查
a.试管凝集试验(SAT)滴度为1:++及以上(或病程一年以上者SAT滴度为1:50++及以上,或对半年内有布氏菌苗接种史者,SAT滴度虽达1:++及以上,过2周—4周后应再检查,滴度升高4倍及以上)。
b.补体结合试验(CFT)滴度1:++及以上。
c.抗人免疫球蛋白试验(Coomb’s)滴度1:++及以上。
(3)分离细菌
从病人血液、骨髓、其他体液及排泄物等任一种培养物中分离到布鲁氏菌。
2.诊断
1)疑似病例:应同时符合1、2和3(1)任一项者。
2)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加3(2)或3(3)中任何一项者。
3)隐性感染:符合1和3(2)或3(3)中任何一项者,但不具备2者。
4)临床分期
(1)急性期:发病3个月以内,凡有高热和有明显其他症状、体征(包括慢性期患者急性发作)并出现较高滴度的血清学反者。
(2)亚急性期:发病在3—6个月,凡有低热和有其他症状、体征(即有慢性炎症),并出现血清学阳性反应或皮肤变态反应阳性者。
(3)慢性期:发病6个月以上,体温正常,有布病症状、体征,并出现血清学阳性反应或皮肤变态反应阳性者。
(4)残余期:体温正常,症状、体征较固定或功能障碍往往因气候变化,劳累过度而加者。
认定标准:有完整的住院病历或门诊就医资料,经专科医疗机构诊断的布鲁氏苗病确诊病例,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即可以认定。
布鲁氏杆菌纳入慢性病周期为18个月,18个月未治愈的需重新办理申报认定。
(十)系统性红斑狼疮
认定标准:1.颊部红斑2.盘状红斑3.光过敏4.口腔溃疡5.关节炎6.浆膜炎7.肾脏病变8.神经病变9.血液学疾病10.免疫学异常抗ds-DNA抗体阳性,或抗Sm抗体阳性,或抗磷脂抗体阳性(包括抗心磷脂抗体、或狼疮抗凝物、或至少持续6个月的梅*血清试验假阳性三者中具备一项阳性)11.抗核抗体滴度异常。
以上11项分类标准中,符合4项或4项以上者,除外感染、肿瘤和其他结缔组织病后,可诊断为系统性红斑狼疮。有完整的住院病历,需要长期门诊治疗的即可以认定。
(十一)系统性硬化症
认定标准:双手手指皮肤增厚并延伸至掌指关节,或以下7项至少有4项异常:手指皮肤硬化、指端损伤(指尖溃疡、指尖四陷性瘢痕)、毛细血管扩张、甲襞微血管异常、肺动脉高压和/或间质性肺病、雷诺现象、SSc相关自身抗体(抗着丝点抗体、杭拓扑异构酶Ⅰ即Sc1-70.抗RNA聚合牌Ⅲ)皮肤增厚未累及手指,或者有其他类硬皮病疾病作为病因的更合理解释不予认定。
(十二)冠心病、颈动脉置放血管支架及搭桥术后
根据完整的住院病历,冠心病患者已置放血管支架及搭桥手术,有术后治疗方案,需要门诊口服药物治疗的患者可即时认定。
冠心病、颈动脉置放血管支架及搭桥术后纳入慢性病周期为12个月。
(十三)活动期乙型肝炎
认定标准:
1.有明显或持续的肝炎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血清ALT和(或)AST反复持续升高、白蛋白降低或A/G比值异常,基本病变为小叶内除有不同程度肝细胞变性和坏死外,炎症常较明显,常伴有不同程度的肝纤维化,出现肝脾肿大,质地变硬等症状。
2.有慢性肝炎病住院史且病程至少持续6个月以上的肝脏坏死和炎症;住院诊断明确,出院后一直接受抗病*治疗;肝功能持续或反复异常6个月以上,或无明确临床症状,但肝组织学有坏死和炎症;有乙肝等相关病学依据HBsAg(+)、抗HBV(+)及相关诊断检查报告单,肝功能检查报告单或B超提示慢性肝损害。
肝功能正常、携带病*不需要治疗者不予认定。
(十四)丙型肝炎
认定标准:确诊为慢性丙型肝炎(HCVRNA定性检查结果为阳性);HCV感染六个月、肝功能持续或反复异常6个月以上;住院诊断明确,出院后一直接受抗病*治疗。
丙型肝炎纳入慢性病周期为12个月,12个月未治愈的,需重新办理申报认定。
(十五)肝硬化失代偿期
认定标准:
1.确诊为肝硬化,并出现肝功能减退(全身症状、消化道症状、出血倾向和贫血、内分泌紊乱之一)和门静脉高压症(脾大、侧支循环的建立和开放、腹水)。
2.同时出现下列并发症之一:(1)上消化道出血;(2)肝性脑病;(3)感染(肺炎、胆道感染、自发性腹膜炎等);(4)肝肾综合症;(5)电解质和酸碱平衡紊乱(低钠血症、低价地氯血症与代谢性碱中*)。
(十六)再生障碍性贫血
认定标准:全血细胞减少,网织红细胞计数绝对值减少;一般无肝脾肿大;骨髓至少一个部位增生减低或重度减低;除外引起全血细胞减少的其他疾病;抗贫血治疗无效。
(十七)肺结核
1.分型
1)原发型肺结核;2)血型播散性肺结核;3)继发性肺结核;4)结核性胸膜炎。
2.诊断
1)确诊病例:(1)2次痰涂片抗酸杆菌(+);(2)痰培养分枝杆菌(+);(3)肺部病变标本病理学诊断为结核病变者。
2)临床诊断病例:(1)病状+体征+胸部影像学改变者;(2)胸部影像学+结核菌素试验硬结平均直径≧20mm(儿童≧15mm或局部出现水疱、坏死及淋巴管炎者为强阳性者;(3)胸部影像学+肺外组织病理检查为结核病者;(4)胸部影像学+抗结核抗体检查等;(5)疑似肺结核病例经诊断治疗或随访观察排除其他肺部疾病者。
认定标准:患者有完整的住院病历或门诊就医资料,经专科医疗机构诊断的确诊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需要门诊抗结核治疗的即可以认定。
(十八)肺气肿
认定标准:根据病史、体检、X射线检查和肺功能测定可以明确诊断。X线检查表现为胸腔前后径增大,胸骨突出,胸骨后间隙增宽,横膈低平,肺纹理减少,肺野透光度增加,悬垂型心脏,肺动脉及主要分支增宽,外周血管细小。肺功能测定表现为残气、肺总量增加、残气/肺总量比值增高、FEV1/FVC显著降低、弥散功能减低。
(十九)精神疾病
认定标准:符合精神疾病诊断标准,有精神病专业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或者精神病专业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单,出院后需要维持治疗。
六、购药费用报销程序
慢性病患者持二代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购药时,告知接诊医生及核算窗口工作人员自己为慢性病患者,发生的费用实行即时结算,患者自付个人负担部分即可。外转患者需回参保地手工报销。
七、其他注意事项
(一)参保职工同时患多种慢性病的,每种慢性病都需要单独申报认定。普通慢性病最多享受3种待遇,按单病种限额分别报销,同时患多种肝病的,只享受最高支付限额病种待遇。
(三)参保职工特殊慢性医院门诊复查,需提前到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大厅进行转院备案,相关治疗合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85%支付。
八、如有*策调整按新*策执行。
阿荣旗医疗保障局宣
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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