尿毒症性脑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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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1/5/29 23: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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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如实告知是否能获赔,不同的保险公司有不同的衡量尺度。

但是如果发生的保险事故和隐瞒项存在明显的关联,且投保未满两年,保司通常是拒赔的。

今天分享的拒赔案例,是“武宏伟与平安人寿日照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

被保险人投保时隐瞒肾功指标严重异常,最后以尿*症申请理赔,保司拒赔,最后法院却判赔。

怎么回事呢?一起来看看。

平安上诉理由

案源于《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武宏伟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审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二审被上诉人::武宏伟,男,年4月26日出生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中心支公司: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鲁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事实和理由:一、经平安寿险日照公司核查,武宏伟投保时隐瞒尿素氮、肌酐、尿酸严重超标,以及高血压用药治疗的情况,已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二、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投保时需如实告知问询项。被保险人应就过去一年内的检查、服药、手术或其他治疗,过去三年内是否医学检查结果异常,××(含高血压)等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由保险人进行判断。

三、无论隐瞒项与保险事故是否存在必然联系,只要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且足以影响到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保险公司皆有权解除合同、予以拒赔。

四、医院检验检查后,显然身体有恙,但其妻仍于年1月19日隐瞒事实到平安人寿日照公司为武宏伟投保重疾、医疗、意外等多个险种。武宏伟于年6月11医院被诊断为尿*症,于年7月5日向平安寿险日照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平安寿险日照公司完全有理由作出合理怀疑,而非一审法院所说的“主观臆断”。

全案经过及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年9月5日,武医院检查,在该日的用药明细中有治疗高血压药物。

年9月18日,武医院对肾功等进行血液检查,检验结果显示尿素氮12.62,参考值1.7-8.3;肌酐,参考值40-;尿酸,参考值-,明显超出正常值。

年1月19日,武宏伟之妻杨力静与平安人寿日照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且附加意外险、意外医疗等各类附加险。

年6月11日,武宏伟因身体不医院治疗,于年6月21日9时出院,共计住院10天。

年6月21日16时,武宏伟医院治疗,于年7月19日出院,共计住院28天。

年7月5日(住院期间),武宏伟向平安人寿日照公司申请理赔。

年8月3日,平安人寿日照公司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严重影响了保险人的承保决定为由解除合同并拒绝理赔。

一审法院认为:

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涉案保险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电子投保申请确认书上的签名非武宏伟本人所签,但其主张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涉案保险合同有效,属于对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的追认,因此,一审法院确认合同有效。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平安人寿日照公司是否尽到了提示询问义务;二、投保人是否尽到了如实告知的义务。

本案中,投保人杨力静通过手机为丈夫武宏伟投保,对所有健康告知询问事项,均勾选为“否”,后又在电子确认单中签名,因此,应当认定保险人对投保人尽到了提示询问义务。

平安人寿日照公司认为投保人在询问告知事项中,被保人否认健康告知所有情况,但其曾于投保前进行检查,且开过高血压药物,能够说明投保人明知投保之前一年内武宏伟患有尿*症,故意隐瞒投保。另涉案保险合同保险事项中的附加住院日额医疗保险,投保人一次性投保了10份,明显超出了投保人正常投保附加险的份数,也能推断投保人在投保之前知道武宏伟已经患有尿*症,存在事后肯定要住院治疗的情形。

一审法院认为,武宏伟虽在投保前一年内进行血液检查,结果为尿素氮、肌酐、尿酸超出参考值,但平安人寿日照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武宏伟曾经被确诊为患有尿*症,不能仅凭该三项检验指标就能推断作为无专业医学知识的武宏伟明知自身患有尿*症。

另外,以投保人投保的住院日额10份推断投保人明知被保险人必然因尿*症住院,故意隐瞒事实,只是平安人寿日照公司的主观臆断,并无事实根据。

投保人虽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服用治疗高血压药物,但该告知事项并不必然导致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不能因此认定投保人故意和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故对平安人寿日照公司该抗辩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因此,一审法院判赔。

二审法院认为:

对于一般的医学检查,××原因导致的短期医学检查结果异常并非一般投保人能长期保持高度注意的内容,要求无专业医学知识的投保人对此保持高度注意且能在投保时完全、准确地告知保险人,要求过于苛刻,上述内容不应属于投保人应负有如实告知义务的内容。

本案中,投保前被保险医院检查显示尿素氮、肌酐、尿酸超出正常值,但是检查结果异常的检查发生在武宏伟被确诊近九个月之前。该类结果异常医学检查,难以界定为足以引起投保人高度注意并能长期记忆的内容,因此难以要求投保人杨力静在投保时如实告知。

此外,平安人寿日照公司确无证据证实投保人杨力静在投保时已明确知晓武宏伟罹患尿*症,因此平安人寿日照公司主张杨力静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武宏伟罹患尿*症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平安人寿日照公司的上诉请求被驳回,二审维持原判。

九尾君解读

以上案例中,法院显然做出了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判决。一二审均判赔,原因可以归纳为三点:

1、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过于苛刻,要求投被保人告知的健康检查异常情况,并不属于可引起高度注意并长期记忆的内容,因此不应当属于告知范围。

2、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保险公司拒赔,需主动举证。但是,平安主张武宏伟的夫妻隐瞒尿*投保,仅是基于主观臆断,并未提供任何实质性的客观依据。

3、大陆的司法环境给予了被保人最大的保护力度,凡有任何存疑,都会倾向于作出对被保险人有利的判决。

不过,本案中,虽然一审二审法院均判赔,但是九尾君却认为平安的拒赔,是合情合理的。

毋庸置疑,目前确实有不少保险公司,为了进行风控,在健康告知环节对投保人的要求过分苛刻。

不足以引起投保人高度注意并能长期记忆的内容,如果保险公司仍要求一五一十告知,既不合情,亦不合理。法院不予支持,并没有什么问题。

但是,我个人认为武宏伟的隐瞒告知项并不属于难以长期记忆的内容。

武宏伟的主要隐瞒项为肾功能异常。

而肾功能最重要的两项指标为肌酐、尿素氮含量。被保人这两项指标均远超正常值:肌酐超出正常值一倍多,尿素氮亦超出50%。

这种情况属于肾功能不全,而且病情并不轻。

没有医学知识的普通人,或许不明白这个检查结果的意义。但是专业的医生,对肾功指标的临床意义必然是知晓的。

这种程度的指标异常,病人凡做复诊,医生不可能不告知病人。

所以,排除病人未复诊的情况(可能性较小),武宏伟以及其妻对病情严重性大概率是知晓的,故意隐瞒的可能性较高。

此外,就九尾君多年的经验来看,肌酐超出正常值一倍多,投保任何重疾险,都是无法通过核保的。武宏伟夫妻若在投保时如实告知,%会被保险公司拒赔,所以隐瞒项显然会对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产生影响。

加上从投保至保险事故发生,前后未满两年,并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

由此,九尾君认为保险公司拒赔是合理的。

再说点题外话。

坊间一直有这样一个传说:一上法庭,保险公司十打九输。

事实上,这个传言不虚。目前大多数走司法途径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法院都是判赔的,甚至一些投被保人存在明显过错的案例,也不例外。

无论在香港,还是欧美,被保险人都不可能得到这样的保护力度。所以,这可以说是大陆司法环境独有的倾向性。

需要注意的是,司法环境是动态变化的,当前的判例无法代表将来的情况,所以我们在投保的时候,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如实告知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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