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结婚时妻子隐瞒患有尿*症的,丈夫能否撤销该段婚姻呢?请看本文案例详解!
原告曹某与宋某于00年1月初通过网络认识,婚前,宋某故意隐瞒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后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曹某付宋某彩礼15万元。
结婚后的01年月11日,原告曹某才发现被告宋某患有尿*症,曹某请求撤销婚姻关系并赔偿损失。
1、撤销原告曹某与被告宋某的婚姻关系。
、被告宋某返还原告曹某彩礼款15万元。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告宋某患有尿*症,不适宜生孩子,属于重大疾病。被告在结婚前即诊断患有尿*症,并且住院治疗过,但在结婚登记前被告没有据实详尽的尽到告知义务,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现原告以被告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于法有据。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曹某给付宋某的彩礼款15万元,被告宋某应予以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民法典》一改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禁止结婚的情形的规定。现在将患有“重大疾病”的人结婚权交还给当事人自己。现在只要双方都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就可以结婚了。
婚后一方才发现另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但对方仍愿意与继续维持婚姻状况的,也是有效的。
只有一方隐瞒重大疾病,被隐瞒的一方才有权提出撤销婚姻之诉,而且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婚姻登记机关不得撤销婚姻。
婚姻撤销权行使期限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且无过错方有权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案例来源: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01)鲁民初号杨旺律师,从事律师工作近十年,执业方向主要集中在民商事争议解决及公司法律顾问。杨律师执业以来,先后主办或合作办理法律事务众多,包括担任十数家企业法律顾问、办理数百件争议纠纷案,在建筑房地产、公司综合法律事务、高净值人群财富保障及传承等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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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风险起舞,让企业长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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